六、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办理:
(一)建房户提出用地申请;
(二)村民小组讨论同意;
(三)村民委员会初审并将申请使用宅基地人员的名单予以张榜公布(公布日期不少于10天);
(四)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报乡(镇)国土、建设部门审查,符合规划和用地条件的,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或者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二)擅自将原有住房改作经营用房的;
(三)已婚嫁的子女户口未迁出,配偶方已有宅基地的;
(四)其他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八、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可以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多余的或者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村民的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土地证、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双方当事人身份、户籍证明等材料,到辖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九、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
十、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住宅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八十一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十一、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