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政府关于加强村民住宅用地管理的通告
(蚌政通〔2007〕41号)
为了规范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村民住宅用地管理,通告如下: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要求实施。
二、城市建成区内,村民因征地拆迁或者符合新建住宅条件的,不再单户审批宅基地,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农民新村。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农民新村用地可以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也可以采取建设用地置换或者农用地转用的方式解决。
三、城市建成区外、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再单户审批宅基地,应当按照城镇化、中心村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尽量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暂时没有条件集中建设农民新村的,按照城市规划区外农民自建住宅的原则和程序审批宅基地。
四、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五、城市规划区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服从规划建设,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二)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的;
(三)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等回乡定居,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
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应当与旧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各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占补平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