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蚌埠市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区管理的通告

蚌埠市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区管理的通告
(蚌政通〔2007〕39号)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住宅区管理,通告如下:
  一、住宅区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要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美化亮化、公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及法律、法规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原产权单位、辖区街道、居民委员会要承担有关工作,做到道路每日有专人清扫、全天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绿化带、花坛无杂草、弃物,定期杀虫灭鼠、清扫楼梯、擦洗扶手,保证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环卫设施基本完好,窨井、化粪池、管道半年清淤、清塞一次,特殊情况下随堵随清。
  二、住宅区居民的义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居民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原产权单位、辖区街道、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讲究公共卫生。居民应当自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有关管理费用。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原产权单位、居民委员会。
  三、推进住宅区的物业化管理进程。区政府物业办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指导,推动辖区内的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四、公用事业单位的责任。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住宅区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五、各区政府及市直部门的管理职责。各区政府要与辖区街道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组织落实,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涉及治安管理、价格、环保、市容等违法行为的,公安、物价、环保、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违反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后,要及时依法制止或者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