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农民工考勤管理台帐。对建筑工地每天务工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登记,《乌鲁木齐市建筑领域农民工考勤管理台账》(附件2)将作为发放工资的有效依据,台帐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以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审查,并每月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3、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的管理,做好《乌鲁木齐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台账》(附件2)的登记管理,切实将农民工基本情况记录清楚。各建筑施工企业或专业劳务公司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台帐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以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审查,并每月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三)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凡在乌鲁木齐地区建筑领域的从业人员一律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建筑领域就业准入通用工种严格按照《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部6号令)所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执行。凡未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予准入。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未持证上岗、一证多岗或工人未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必须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规定,进行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由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承担。
(四)建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制度。
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使用农民工30人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醒目位置树立由劳动保障部门设计的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附件3),将有关责权条款、工资按月发放规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向农民工公开告示。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领域各用人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加强对建筑领域推行农民工“一册三帐一证一牌”用工管理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进行动员部署和安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做好农民工劳动用工基础制度的建立,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强化日常监察,加强调查研究。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主动与建设行政部门协调沟通,充分调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发挥其优势作用,协同配合,整合力量,强化日常劳动保障监察和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对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推行建筑领域农民工“一册三帐一证一牌”用工管理制度,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推进此项制度的特点和规律,不断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