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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制度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制度工作的通知
(乌劳〔2007〕10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地区各建筑施工企业、装饰装修公司、劳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九部委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5]10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115号)等相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领域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建立和完善预防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农民工“平安计划”,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我市建筑领域推行农民工“一册三帐一证一牌”用工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扎扎实实推进建筑领域“一册三帐一证一牌”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在巩固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成果的基础上,2007年各部门要将在我市建筑领域全面建立劳动用工“一册三帐一证一牌”制度(其中:一册为考勤记工册;三帐为工资、考勤和劳动合同管理台帐;一证为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一牌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加大工作力度,力争2007年底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一册三帐一证一牌”的劳动用工制度得以落实。

  (一)建立考勤记工册制度。

  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务工人员考勤记工册,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加强对农民工考勤记工册的登记、审核、确认和管理工作。《乌鲁木齐市建筑领域务工人员考勤记工册》(附件1)由农民工本人持有,并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效凭证。务工人员考勤记工册上主要记载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基本资料、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记工员和班组长确认等内容。

  (二)建立工资、考勤和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制度。

  1、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管理台帐。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和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在工程完结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一次性按劳动合同规定,将务工人员剩余工资款予以100%支付。各建筑施工企业按月如实编制《乌鲁木齐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台账》(附件2),加强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名或盖章的确认、审核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以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审查,并每月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工资发放台帐在工资发放后一周内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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