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把小规模生产分户经营的农户有效地组织起来,大力发展产业主导型、龙头带动型、能人合作型、技术依托型、支部服务型、专家领办型、部门带动型和资源开发型等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五)依托集体经济组织带动
运用市场机制,依托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经济合作联合社或股份合作联合社,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企业化形式,成立农业股份公司,实行“村企合一”,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农民也可以土地入股,使之既成为企业员工又成为股东参与利益分红,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发展。
五、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除1年以内的代耕形式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到乡(镇、街)农村经管部门登记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但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农民自愿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委托村委会或有关服务机构统一流转,须签订由乡(镇、街)农村经管部门或服务机构统一出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做到流转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手续完备。
(二)加强对流转受让方的资质审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前,乡(镇、街)农村经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必须对流转受让方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以及拟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项目效益风险等情况进行审查。个人受让流转土地达1000亩以上(含1000亩),经区农村经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农村经管部门审查;100-1000亩(含100亩)的,由区农村经管部门组织审查;100亩以下的,由乡(镇、街)农村经管部门组织审查。农村土地规模经营者应当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建设
各区要以乡(镇、街)农村经管部门为主,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中介组织和服务机构,并根据不同的土地用途来确定流转基价。各服务机构要按信息储备、规范登记、挂牌流转、底价指导、收益递增的模式,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及时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流转评估咨询和经营指导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