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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的通知

  四、采取综合政策措施,促进“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制度。对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在2007年6月末前没有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按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可为每户的1名成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加注“零就业家庭标记”,持《再就业优惠证》已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的,注销“零就业”家庭资格时,家庭成员中已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不再发放。持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发动和利用社会培训资源,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专项能力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各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针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愿望和自身条件,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有用工岗位需求的实行订单式培训,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培训,优先安排上岗。培训就业后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推荐投资少、见效快的创业项目,鼓励其参加提供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三)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要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展免费就业服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广泛收集用工信息,做好空缺岗位与“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对接工作。与辖区内街道、社区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建立就业基本情况数据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定期举办各种专场洽谈会。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四)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更多合适的公益性岗位。各区(县)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对适合“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岗位,上岗前应免予考试。

  (五)扶持“零就业”家庭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要重点给予贷款援助,通过信贷扶持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六)鼓励“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五、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增强就业援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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