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接受推荐的岗位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不愿应聘而造成继续失业的;
2.在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施就业援助或通过各种渠道,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就业的;
3.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二、工作目标
基本解决全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各区(县)要在2007年底以前对当年现有“零就业”家庭,至少实现其一人就业;次年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三个月内帮助一人就业。每年年底之前基本解决当年辖区内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
三、“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管理
(一)建立“零就业”家庭管理动态登记制度。各区(县)要在6月底前组织人员,对“零就业”家庭逐户开展调查摸底。街道、社区要对辖区内的“零就业”家庭进行认定,建立“零就业”家庭台帐,制定帮扶方案,列出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要在自愿申报登记的基础上,为每一户“零就业”家庭建立档案,做到“五清”即:家庭状况清、下岗失业原因清、技能特长清、培训愿望清、择业意向清。同时还要及时掌握辖区内“零就业”家庭的增减变动情况、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变动情况等,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对建立台帐要及时进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二)对“零就业”家庭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对岗位不挑不拣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承诺在30天内帮助其实现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求职和自我创业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
(三)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和开展上门服务,每年为辖区内每户“零就业”家庭提供不少于三次的就业服务。八月底前,各区(县)、街道(乡、镇)、社区要层层制定“零就业”家庭援助预案,层层落实责任。要以社区为基本监控点,采取分片分户负责的办法,加大日常监控力度,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在申报认定后层层启动援助预案,保证在30日内解决其就业问题。
(四)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管理制度。对“零就业”家庭就业管理应实行“实名制”、“公示制”、“销号制”三制管理。“实名制”即“零就业”家庭管理台帐均采取实名登记管理,家庭成员姓名及相关情况要准确真实;“公示制”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后,要及时通过社区公示栏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销号制”即“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或街道、社区及就业服务机构对三次推荐的岗位,因个人原因拒绝就业的,要在“零就业”家庭管理台帐上明确记载,并视同为无就业愿望,其家庭不再列入“零就业”家庭帮扶范围,并及时将该就业家庭从“零就业”家庭管理台帐中予以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