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的通知
(乌就培〔2007〕2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精神,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解决就业困难家庭,特别是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现根据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通知》(新劳社就字[2007]11号)、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字[2007]91号)要求,就有我市“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零就业”家庭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直属亲戚)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的成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一年内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累计不足三个月)。
(二)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自愿的原则,可申报为“零就业家庭”。具体程序是:
1.由家庭成员凭身份证、户口薄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乌鲁木齐市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凭证。
(3)家庭成员具体情况说明。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乌鲁木齐市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社区呈报的零就业家庭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编制成册并按月汇总填入《乌鲁木齐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汇总表》(样式见附件2)逐级上报。
(三)零就业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认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注销其零就业家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