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陕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新闻出版局、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通知
(陕教基〔2007〕50号)
各市党委宣传部、语委、教育局、人事局、文化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法制办公室,各高等学校: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已于2007年7月28日经省人大十届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
《实施办法》是我省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地方法规,它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省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对全省进一步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增进对外经济交流,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
《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依法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认识
《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出台,是我省语言文字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对全省社会语言文字生活将产生深远影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语言文字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加强对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的组织领导,采取措施,将
《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在学习宣传过程中,要注意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站在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做好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干部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实施办法》工作中要起带头作用,做学法、知法、执法的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