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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2007年评估及年审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2007年评估及年审工作的通知
(乌劳〔2007〕6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乌鲁木齐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4月5日至5月31日,对全市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及年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年审工作,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和具体办法,提早做出所属培训机构评估年审的具体时间安排,邀请专家、挑选精兵强将组成工作机构,为评估年审工作提供创造有利条件,保证评估年审工作顺利进行。

  2007年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同年审工作一并进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对区县的评估年审工作做出时间安排,并派人指导。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本区(县)评估年审做出具体的计划、安排(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并具体负责组织进行评估及年审。

  二、时间安排

  评估验收及年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4月5日至4月19日)。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照《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业设置标准》和《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乌鲁木齐市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进行自查并整改。

  第二阶段:评估及年审阶段(4月20日至5月31日)。各区县评估年审具体时间安排见附表。

  三、评估及年审的内容

  (一)评估的内容。

  按照《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业设置标准》和《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标准》的规定进行评估。

  (二)年审内容

  1、规范办学情况(遵守和执行《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至三十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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