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规范人才市场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服务、人事代理、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个人应聘以及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人才市场的服务对象,是指具有专业知识和承担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人员以及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双向选择、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才市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布局合理、机制健全、运行规范、监管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为人才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教育、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通过提供信息、场地等形式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服务的机构。
第七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受区域和所有制等限制,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