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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

蚌埠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
(蚌政通〔2007〕35号)


  为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在本市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本市市区流浪乞讨的人员可以向市救助站求助。
  二、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的地址;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携带的物品。
  三、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可以适当延长救助期限,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一)等待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户籍地、住所地民政部门、救助站接回的;
  (二)正在接受治疗的;
  (三)等待安置的。
  四、公安、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救助站求助;对要求救助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五、受助人员接受救助站提供的必要救助后,应当离开救助站;无正当理由不离站的,救助站终止救助。
  六、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自行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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