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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三、认真学习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的新制度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完善现有制度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学习,积极探索,为新制度的实施创造条件、打好基础。
  (一)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要举行听证会,当面核实案情,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该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应当参加听证会。
  (二)行政复议案件专家论证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重大复杂及涉及人数众多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可召开论证会,邀请相关专家对案情进行分析讨论,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处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定纷止争的作用。
  (三)行政复议案件和解与调解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涉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时,可以适用行政复议案件的和解与调解制度,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就行政纠纷达成一致,只要所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公共利益、他人利益,行政复议机关就可以依法予以认可,以促使纠纷的尽快解决,维护社会稳定。
  (四)行政复议不加重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不得作出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包括增加罚款数额、适用更重的处罚种类、缩短处罚履行期限等。行政复议结果要依法维护行政复议申请人权益,树立行政复议工作的威信。
  四、切实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也是防止和制约行政权力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是维护法律尊严、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也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拒绝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得拒绝应诉。倡导和鼓励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要依法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积极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沟通,确保执行的正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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