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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蚌埠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蚌政〔2007〕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无论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都要亲自听取汇报,严格审查把关,对重大复杂案件要亲自督办处理。
  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担。对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对作出维持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其他行政复议文书,授权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审签,答复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主办,承办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协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决定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后报本部门领导集体研究,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分管负责同志审签。以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行政复议答复书由该部门或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审签,答复工作由该部门或组织的法制工作机构承办。
  二、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细化和完善了行政复议程序,明确了特殊情形下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资格,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方式、申请期限的计算,以及行政复议中止、终止的条件等内容,增强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遵照法定条件审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于暂时无法确定是否应当受理的申请,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调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终止。对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行政复议机构要书面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补正。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要在法定时限内提交答复意见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并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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