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有改制单位评估项目实行评估报告公示制的有关管理办法
(锡国资[2002]75号)
一、国有改制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审计评估。审计评估一般应由单位主管部门和投资主体进行委托,先审计,后评估,审计和评估原则上应委托二个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交叉进行。
二、评估报告基准日应与财产清查、审计基准日一致。
三、审计评估过程中不良资产核销、非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资产剥离必须经过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先审批后评估,任何中介机构和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操作。
四、审计报告、审计过程中核销的不良资产及剥离有关资产的审批材料应作为评估报告的备查文件装入评估报告。
五、改制单位评估报告必须实行公示制。
1、公示的范围: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党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2、公示的办法:中介机构在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前,其草案必须在单位内部公示一周,发挥全体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评估报告可集中在一个会议室,由单位负责资产评估责任人员记录职工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单位工会、纪委、党委负责公示制全过程监督。各中介机构对单位内部公示中提出的意见要调查核实,及时对评估报告作适当的调整,对反馈意见处理不能统一的,可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裁决。
3、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评估核准备案时,除正常报送的材料外,同时必须附有单位工会、纪委、党委负责人关于资产评估结果单位内部公示的说明(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