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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明细表,资产评估说明。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格式及附报文件应符合财政部《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和《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补充规定》〔财评字(1999)302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
  4、与经济行为相关的审计报告。
  5、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6、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有关材料。
  7、与评估项目有关的股东单位或当事方的相关材料。
  8、其他材料。
  二、关于国有资产备案管理办法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范围,包括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分级管理
  1、市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市财政负责。
  2、市(县)、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
  3、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刻制“××(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并将印模报我局备案。
  (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程序:
  1、经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后的评估报告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向财政部门申请备案。
  2、产权主管单位应根据苏财国资(2002)90号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核内容,对有关经济行为及相关的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核,对审核无误的评估报告,以正式文件出具审核意见。
  3、财政部门收到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向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产权主管单位以正式文件出具的审核意见。
  2、按规定要求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说明和资产评估明细表)。
  4、资产评估结果、单位内部公示的说明(改制单位适用)。
  5、其他材料。
  (五)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建立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所有备案项目要逐项登记,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资产评估备案项目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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