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锡国资[2002]7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国资(2002)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一)关于国有资产核准的分级管理
  1、核准的范围,指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包括:
  (1)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终止。
  (2)公司在经营存续期间发生的国有资本变动。
  (3)公司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投资活动。
  (4)公司向境外注资或转让、出售国有产权或股权。
  (5)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2、县、区核准项目,由县、区财政部门初审,报市财政核准。属于部省财政部门核准项目,由市财政初审后报部省财政部门核准。
  (二)核准项目需报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说明表到财政部门备案,不备案的,核准申请不予受理。
  (三)核准工作程序
  1、经产权主管单位初审后的评估报告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将申请核准文件和评估报告退回,由产权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行文报财政部门申请核准;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产权主管部门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组织评估委托单位、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和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评估报告,由产权主管单位以书面形式函报财政部门,报送函中明确是否同意修改后的评估报告,并对修改情况予以说明。
  4、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评估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文件。
  (四)评估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评估委托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核准的书面文件及产权主管单位对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