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十六条 由招标人组织召开招标会议,对投标项目进行开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负责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
分专家组和综合组。专家组由各行业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综合组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及有关行政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并按照具体评判标准进行量化打分,最终根据总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项目。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15天。
第二十条 定标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中标项目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及中标项目合同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如果没有履行合同中承诺完成的各项指标,市经贸委、财政局有权停止拨付剩余的资金,并向项目实施企业追回已拨付的贴息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如果属不可抗力原因终止合同,招标人将不追回预付的贴息资金,剩余的资金同时停止拨付。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如果属非不可抗力原因终止合同,招标人在执行“第二十三条”条款的同时,将取消该投标人参加下一次投标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提供的数据资料必需真实可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则取消投标人今后的投标资格。已中标的项目全部追回贴息资金。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公开招标前,应将有关招标方案、招标公告等文件报市政府性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同意。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中标情况书面报工作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