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招标人组织召开招标会议;
5、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
6、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签定合同。
第七条 招标人通过公开媒介向社会发布当年无锡市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贴息资金项目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当年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贴息资金项目的招标范围;
3、投标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费用、地点和时间:
5、送达投标书的期限。
第八条 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领取招标文件截止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天。
第九条 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项目总数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投标项目通过为止,否则停止
招投标活动。
第十条 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的法人。投标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合的资格和条件;
2、资信情况良好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投标人可根据“招标公告”所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招标文件,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
2、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市级或市级以上经贸委批复文件;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4、技术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表;
5、投标人报告期上年财务状况;
6、营业执照副本;
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加盖公章送达指定地点,过期不予受理。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
第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