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国有资产评估重大项目专家评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锡国资[2004]6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保证国有资产评估质量,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省国资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国有资产评估重大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国资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项目
1、原市级评估核准项目仍按锡国资[2002]76号文件精神实行专家评审。
2、原市级评估备案项目中凡国有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或总资产1.5亿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都应组织专家评审。
3、国资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二、建立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准,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参加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会的专家不少于3名。评审专家对企业和评估机构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三、专家评审会议主要从行业操作规范和专业技术经济角度出发,对资产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原理和评估操作规范,影响被评资产的因素是否考虑全面、正确,评估依据是否充分,评估方法、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评估参数是否适宜,评估计算是否准确,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确、适宜等方面做出审查和判断,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质量作出评价,为评估结果的使用提供决策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