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补充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补充通知
(锡财预[2003]2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我市自实施《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锡财预〔2001〕19号)以来,在规范罚没物资管理,杜绝国有资产流失,防止各种漏洞的发生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各市(县)、区的公物仓建设受条件所限,致使一些罚没物资难以真正收缴入库,浪费现象时有发生,无形中造成了财政收入的流失。为进一步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对四区的罚没物资实行统一管理
  按照《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关于“六区罚没物资统一纳入市区公物仓一并管理”的规定,现有四区(崇安、北塘、南长、滨湖)的罚没物资统一并入市政府公物仓管理,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进行拍卖或变价处理,所得款项作为区级罚没收入,划入所在区级罚没待报解专户。
  四区的所有罚没物资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及时上缴入库,市政府公物仓应遵循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组织实施物资的收缴保管。当各单位需上缴罚没物资时,市政府公物仓应派专人前往接收,与区级财政办理交接手续,当场开具《江苏省罚没财物上缴专用收据》,并认真做好登记入账工作。区级罚没物资变价或拍卖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将在区级罚没收入中抵扣。
  二、加强罚没物资收缴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