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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二)因长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赡养人、抚(扶)养人死亡或者正在监狱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

  (四)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突发危重病的。

  第八条 低保待遇以最低生活保障金形式,按月通过金融机构开立的专用活期存折发放。

  低保对象凭专用活期存折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九条 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临时性救助。

  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低保对象相应的救助。

  第十条 低保对象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享受低保待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一)在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不满1年的;

  (二)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撂荒承包的土地、山林、水塘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

  (四)有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五)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其他农村居民的;

  (六)有法定赡养人且赡养人具有赡养能力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下列奖励性补助金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

  (一)优待抚恤金;

  (二)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三)教育抚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金;

  (五)其他应当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奖励性补助金。

第三章 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申请低保待遇,由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交《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或者身份证。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申请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提供《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及相关咨询和帮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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