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筹集政府调节基金
(一)区分属性
政府非税收入根据资金的性质分为两大类:政府性专项基金和部门单位非税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的属性划分,政府性专项基金可以分为三项:资源性收入、公共事业(工程)性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可以划分为五项:证照性收入、管理性收入、公益事业性收入、事业服务性收入、其他收入。
财政部门要根据上述资金性质的划分,按不同属性非税收入的直接成本开支、上交税金等特殊情况,在征集政府调节基金时实行“区分属性、按率征缴”的办法,实施分类管理。非税收入属性由财政部门负责确认。
(二)确定征缴基数
从2004年起,非税收入均以当年实绩扣除财政专户中反映的上解上级(省级以上)和补助下级(县区级)分成后的净收入为征缴基数,按收费项目属性确定的征缴比例集中政府调节基金,用于保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大局的重点支出。
(三)实行分类征集
1.不属于政府调节基金筹集的非税收入范围
(1)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各项退库收入
(2)全额由预算调剂使用的资金;
(3)分税制体制前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罚没收入和各类专项收入等;
(4)主管部门经财政核定在管理费中列支的人员经费;
(5)锡政发[2003]14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可以实行免征政府调节基金的非税收入项目;
(6)社会保障性收入(政府为发展社会保障、民政福利、医疗卫生等事业而收取的费用、基金);
(7)公益事业性收入(政府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而收取的费用、基金,主要包括各类学校的学杂费、公益性的捐赠收入等)。
2.下列属性的非税收入原则上按20%征缴比率征收
(1)证照性收入,主要包括车辆牌照收费、证书工本费、证照工本费、许可证费等;
(2)事业服务性收入,主要包括咨询费、评价费、防治费等。事业单位收取的法定培训费收入、检测检验费、考务费作为事业服务性收入;
(3)其他收入,主要包括房屋租金收入、投资收益、各类赞助收入等。
3.凡不属于上述两类分类征集的非税收入均按当年实绩的30%征缴比率征收当年的政府调节基金,其中:部门单位非税收入征集的10%部分应预留作为财政预算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