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财政部门汇总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政府专项资金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下达的《非税收入任务书》,确保应收尽收,并及时上缴金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条 政府专项资金预算中明确项目的,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审批扎口(含减免项目),财政部门依据各分管领导签批意见,按照项目进度和规范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政府专项资金预算中未明确项目,单位需使用专项经费的,将申请报告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分管口子上报各政府分管领导,分管领导直接审批的,财政部门执行;分管领导提出需财政部门研究的,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决定后,财政部门执行。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完毕,财政部门将停止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建立三项制度:
(一)建立专项资金分析制度。按照“一个总量、两个重点”的要求,每季对专项资金收支执行情况进行总量分析,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和社保基金进行重点分析,并及时上报政府各分管领导。
(二)建立专项资金通报制度。财政部门每月10日前编制上月政府专项资金收支执行报表;每年1月31日前编制上年度决算报表,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通报。
(三)建立专项资金收支调节机制。政府专项资金收入进度一旦严重滞后,将从严控制支出,直至停止拨付,并及时通报相关政府分管领导,确保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当年收入、当年支出和资金总量控制的原则。本办法实施之前的上年专项资金项目可以结转本年度,但结转项目所需资金在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量中统筹安排;本办法实施后,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结转并有资金来源的,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涉及政府专项资金收费项目取消或降低标准等重大政策性调整,资金来源不能保证的前提下,该专项支出预算由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予以调整;涉及政府集中任务的调整,由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按照锡政发[2003]86号文件规定,政府专项资金减免视同支出。为维护各级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同时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中央、省或市正式文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的专项资金,不作为支出处理;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减免,政府分管领导签批的,视同该分管领导专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