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锡政发[2003]14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专项资金运作方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无锡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3]84号)和《市政府关于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的意见》(锡政发[2003]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授权行使职能的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的专门用于发展某一公共工程或公共事业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原则:一是按照公共财政要求,满足社会公共事业发展需要;二是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按照实际可用财力科学安排专项资金;三是统筹运用预算内外财力,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四是对可以集中的政府性专项资金按政府规定比例集中;五是总量控制、分块包干、结转留用、超支不补;六是专款专用、内部调剂、综合平衡。
第四条 每年9月份,财政部门在充分征求执收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下年度政府专项资金收入预算。下年度预算原则上以该项资金上年度征收实绩或上年度基数为基础,剔除资金相互划转因素和上缴省经费,充分考虑下年度的政策性变动因素,并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数确定。
第五条 财政部门按照政府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剔除政府集中任务数,确定政府专项资金可用来源数(含按规定提取手续费、业务费),并上报政府分管领导。
第六条 每年四季度,政府各分管领导召集所属部门,根据政府专项资金可用来源数,结合市计委等部门提出的项目计划,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研究编制下年度政府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七条 政府专项资金中有指定用途的应保证专款专用,不能调剂使用;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可以统筹使用,但应适当留有余地,确保收支平衡;在政府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相同的前提下,应考虑安排部分全市性重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