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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200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1989年11月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效地行使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和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权。

  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的目的是实现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支持和督促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严格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受常务委员会委托或者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各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可以负责某些监督事项。但对重大问题的处理,应报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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