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财政厅与省物价局等有权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允许减免的;
(四)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允许减免的;
(五)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由市长签发的专题会议纪要中明确允许减免的。
四、凡不符合第三条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确需减免的,要严格按市政府锡政发[2003]90号、锡政发[2003]84号和锡政发[2003]86号文件规定执行,减免金额视同当年支出。
五、非税收入项目减免在未批准前,执收单位要先按规定征收,经批准后,再予以返还。
六、根据市政府锡政发[2003]90号、锡政发[2003]84号和锡政发[2003]86号文件的精神,对非税收入减免的操作规程作以下规定:
(一)凡符合第三条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非税收入减免,由执收单位按政策规定的程序严格把关,并填写“非税收入减免意见书”一份,附单位减免申请报告和减免依据,报送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审核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开具“非税收入减免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和执收单位。
(二)凡属于第四条范围内的非税收入减免,实行逐级申报的办法,先由单位向主管部门递交减免申请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对应的减免项目报分管市长审批。
1.分管市长签注同意意见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开具“非税收入减免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和执收单位。
2.分管市长需财政部门会同执收单位提出建议的,由执收单位在核实的基础上对确需减免的单位填写“非税收入减免意见书”一份,附单位减免申请报告,及时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调查的基础上,会同执收单位定期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经分管市长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开具“非税收入减免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和执收单位。
(三)实行先征后返的,由批准减免的单位填写“拨款申请单”,财政部门凭已批准的“市政府办文单”或“非税收入减免意见书”、“拨款申请单”和申请单位原缴款凭证复印件(包括交款收据和支票)作为退库凭证,按批准的金额从财政专户中返还至原交款帐户。单位收到后作冲销原科目处理。
七、严肃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非税收入不得实行缓征;委托代征单位擅自批准非税收入减免的,视减免金额扣减委托代征单位的手续费和业务费指标,情节严重的取消委托征收资格;执收单位擅自减免非税收入的,同样视减免金额扣减征收单位的手续费和业务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