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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具体贯彻意见

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具体贯彻意见
(锡政发[2003]147号)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的征管,切实规范非税收入减免程序,防止政府性资金的流失,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锡政发[2003]90号)、《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无锡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3]84号)和《市政府关于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的意见》(锡政发[2003]8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政策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一、非税收入是政府性资金的重要来源,属于财政分配范畴,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开设缓征、减征和免征的口子。各执收单位和委托代征单位要严格按收费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进行收费,该收的要征足收齐。

  二、切实加强非税收入减免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减征、免征审批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规程、文件来办,做到按章办事,从制度和机制上加以保证,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制订此意见的主要依据是:

  (一)《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锡政发[2003]90号)第十七条明确: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业务科室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召集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涉及政策调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报市长签发。

  (二)《市政府关于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的意见》(锡政发[2003]86号)文件明确:专项资金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由市分管领导对应项目进行审批扎口(含减免项目),财政部门依据各分管领导签批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减免的,按政府规定办理减免手续,除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外,减免金额视同当年支出。如涉及收费项目取消或降低标准等政策性调整,资金来源不能保证,财政按收支平衡的原则,调整该专项资金预算。

  三、符合下列政策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可以实行减免:

  (一)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允许减免的;

  (二)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允许减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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