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公设备经费追加:
1、单位由于工作计划变动需追加办公设施(不含信息化建设设备)的,由单位统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对政府交办项目,财政按照合理配备使用的原则,提出初审意见,每年分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上报市政府,经市领导同意后办理追加手续。
2、单位需添置信息化建设设备(含软硬件)的,统一向市信息办申请,由信息办总体平衡后在当年预算安排的信息化专项资金内解决。
(四)办公用房维修经费追加: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维修项目,由单位向政府申请,政府交办后,财政委托有关部门评估,并按《无锡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装修暂行管理办法》提出初审意见,每年分两次报市领导同意后办理追加手续。
(五)会议及年终奖励经费追加: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进一步压缩会议。各部门要尽可能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坚决制止无实际效果的研讨会和属联谊性质的片会。
1、一、二类会议经费(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会、劳模会、党、政、群、团组织召开的综合性会议、党派换届会议、全市性表彰会议费用及表彰经费)经市委市政府领导集体讨论后审批,财政按规定追加预算。
2、其他会议经费(含以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会议和部门业务工作会议经费)由分管市领导协调解决。
3、中央和省在锡召开的各种会议经费,原则上由主办单位负担,需要地方财政补贴的,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
(六)出国(境)经费追加:加强出国团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认真编制出访计划,严格执行有关加强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合理必须、勤俭节约”的原则,保证重点团队出国的需要。
1、凡经市政府批准出国(境)且单位有经费来源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2、经市政府批准出国(境)但单位无经费来源的,现任正县(处)级以上领导出国(境)经费,派员单位将出国(境)批件及出国(境)经费预算上报市财政,财政初审后报市政府。出国预付款由派员单位先行垫付,出国任务结束后由财政按开支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市政府同意的额度内按实予以追加;其他人员出国(境)经费,由市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七)津贴、补贴经费追加:健全津贴、补贴发放审批手续,控制发放范围和标准。各部门、单位发放的补贴、津贴等,必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变相提高标准。对享受多种补贴、津贴的人员,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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