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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的意见


  政府各分管领导召集各部门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有指定用途的应专款专用,其他专项资金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可以统筹使用,但应适当留有余地,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相同的前提下,应考虑安排部分全市性重大项目。

  市长办公会议对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的必要性、资金来源的可行性、项目资金安排的合理性进行审议和批复。

  专项资金在执行过程中由政府分管领导对应项目进行审批扎口(含减免项目),财政部门依据各分管领导签批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减免的,按政府规定办理减免手续,除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外,减免金额视同当年支出。如涉及收费项目取消或降低标准等政策性调整,资金来源不能保证,财政按收支平衡的原则,调整该专项资金预算。

  三、强化支出管理,规范追加程序

  (一)人员经费追加:切实加强机构增设、升格,人员增加的审批,原则上不新增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对确需增设机构和增加财政供养人员的,实行编制总量控制的办法。对财政供养单位需增加编制的原则上在本系统、部门内部调剂解决,从源头上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

  1、如遇国家和省市出台工资调整等刚性支出政策,由财政按规定的标准进行统一测算,提出经费安排意见,报经市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追加手续。

  2、单位因人员变动需追加经费,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财政部门核定后,由财政按当年人员支出定额标准在每年的第三季度统一测算,报经市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追加手续。

  (二)交通工具经费追加: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购车专项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无锡市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置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从严控制汽车购置。

  1、各单位在车辆编制以内需添置和更新车辆,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更新车辆应提供车辆车管所鉴定表、物资回收公司原件)报市政府办公室转财政局汇总。

  2、市财政局对申请购置车辆的单位汇总后定期上报市政府,由市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财政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追加拨款。

  3、党政机关申购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金额执行。不得违规购置超标车辆。领导干部调动工作,车辆原则上不得带走。

  4、凡批准购新车的单位,旧车未到报废年限的,在办理新车购置手续时,旧车必须交财政公物仓,经市领导研究平衡后办理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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