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健全经费开支手续。单项开支金额较大的必须经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单位负责人审批;每一项经费开支要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的签名才可报销入账。
九、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专项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政府专项资金中有指定用途的应保证专款专用,不能调剂使用;其它政府专项资金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可以统筹使用,但应适当留有余地,确保收支平衡。
十、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核算。对购进的固定资产及时入账,并按规定设置明细账核算。对单位闲置、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十日内全部上缴公物仓,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十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结转在建工程项目。对本单位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及时办理有关工程竣工手续,将在建工程结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并管理。对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超过一年未办理工程竣工手续的,财政部门将督促办理,仍未办理的,财政部门将缓拨或不拨有关资产的运营费用。
十二、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公物必须由公物仓进行统一管理:
(一)财政一次性专项安排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突击性工作等活动所添置的公物。
(二)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报废的固定资产。
(三)其他应纳入公物仓进行统一管理的公物。
需财政一次性专项安排经费的,应该由有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进行购置。活动结束后十日内,所有公物必须全部上缴公物仓。
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临时性机构,其公物应在撤销后十日内上缴公物仓。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公物移交给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公物,十日内全部上缴公物仓。
十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十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