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9、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10、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六、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努力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管水平
1、根据《
会计法》的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财务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要依法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及时掌握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情况,提高财务资产管理水平。
2、财政部门要做好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单位的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经常性经费和专项资金的支出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认真开展专项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和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以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监察部门应支持配合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加以整改。
七、违规查处
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违纪违规单位和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对违反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违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或预算外支出,直至停止拨款。对违规部门和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按2000年国务院第281号令,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处罚;构成违纪的,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