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收单位同时收取代办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分别开具“结算凭证”和收费收据,不得混用。
2、行政事业单位用结算凭证收取的代办性质的事业服务性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在扣除其直接成本后的结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转作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
3、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往来款项应及时进行清理,不得将收入等非往来款项在往来中反映或处理。将收入性质的款项挂往来账户的,视同隐匿收入处理。
4、对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单位在清理的基础上,按资金的不同性质作相应转账处理。
五、健全会计基础资料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各行政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由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设和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4、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5、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经费支出应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所需的开支;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6、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健全经费开支手续。单项开支金额较大的必须经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单位负责人审批;每一项经费开支要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的签名才可报销入账。不得白条入账。
7、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