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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严肃财经法纪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

  3、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大型活动应单独设账进行专项核算,活动结束后应进行审计,属代办项目资金结余应及时退还缴款单位,其他结余资金应上交财政。

  4、财政部门对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追踪问效管理,以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对专项项目实行效绩评价。

  三、加强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1、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强化资产管理意识,进一步加强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规范资产核算。对购进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按规定设置明细账核算。资产的处置必须按《无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锡财行[2003]3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2、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结转在建工程项目和核销已减少的固定资产。对本单位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及时办理有关工程竣工手续,将在建工程结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并管理。对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超过一年未办理工程竣工手续的,财政部门将督促办理,仍未办理的,财政部门将缓拨或不拨有关资产的运营费用。

  3、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一次性专项安排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突击性工作等活动所添置的公物和闲置、报废的固定资产等,应纳入公物仓进行统一管理。

  需财政一次性专项安排经费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物品,应由有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进行。活动结束后十日内,所有公物必须全部上缴公物仓。

  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临时性机构,其公物应在撤销后十日内上缴公物仓。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公物移交给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公物,十日内全部上缴公物仓。

  4、各行政事业单位应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转改制工作。改制中发生的国有资产变现收益应纳入市财政局国资收益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四、规范单位间资金往来,加强往来款项管理

  1、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收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使用相关票据。凡属于部门单位非税收入的,必须使用收费票据,所有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结算暂存、暂付款项,分摊代办费,冲减经费支出等,除有专门规定外,必须使用“结算凭证”,不得使用收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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