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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政府印发蚌埠市加强环境保护推进污染减排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八)全面清理取缔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庇护污染企业的“土政策”。由市监察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对我市制定的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土政策”,按要求一律予以清理,加以废止或纠正。
  (九)启动我市城市发展和流域开发的规划环评工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和市环保局配合,启动我市城市发展和流域开发的规划环评工作,明确我市区域主体功能和生态功能定位,按照停产关闭一批、升级保留一批、限期迁移一批、限制审批一批的要求,研究制定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方案。
  由市环保局负责,主要针对污染事故防范和联动机制,对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一旦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时,立即采取联动措施,控制污染范围,减轻污染程度,最大限度减少污染损失。建立与淮干下游地区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将水质及污染状况通知下游环保部门,提前做好应急工作。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要制定、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评估,重点做好防范工作,避免重大污染事故发生。
  (十)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由市环保局牵头,督促我市3家国控、省控废水重点源于9月20日前完成在线安装任务,18家国控、省控废气重点源于2007年11月底前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省、市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运行。其他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市环保局按照《蚌埠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市在线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全面提高我市技术防范水平。
  市编制部门要抓紧制订并实施全市环保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增加环保部门的编制,在市辖四个区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设立环境监察机构。各县政府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要充实、调整和加强县级环保队伍,切实解决环保执法队伍力量不足的问题,使环保执法力量与执法监管任务相适应。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排查阶段(7月3日-7月15日)
  召开全市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 “流域限批”要求,分解目标,明确责任,确定整改时限和措施,签订目标责任书,全面部署环境保护整改工作。
  7月15日前,各相关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全面排查超标排放企业情况;彻查全市小化工、小电镀等“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摸排未批先建、未执行“三同时”制度、违法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对城市及周边入河沟渠进行检查监测;针对存在的环境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
  (二)实施整治阶段(7月16日-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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