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排污沟渠进行清理,开展清沟沥水、环境修复工作,对入河排污沟渠部分地段进行硬化、绿化和美化。
市城市投资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生活垃圾处理场产生的渗滤液污染问题。
(四)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确保减排目标完成。按照今年4月在淮南召开的全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会议上确定的进度要求,市建委负责将第一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全部接入第一污水处理厂,监督第一污水处理厂满负荷运行,规范运行管理关系;市建设投资公司负责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的建设工作,确保2008年9月30日前投入试运行;怀远县政府、固镇县政府要确保其污水处理厂在近期建成投运;五河县政府、淮上区政府确保其污水处理厂在12月31日前建成投运。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由市发改委牵头加强调度,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进度要求,全力推进,确保如期竣工投运。
(五)依法严处超标排放企业。按照国家及省环保专项行动要求,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工商局、公安局、蚌埠供电公司共同参与,继续组织开展对超标排放企业的彻查和整治工作。市区重点水污染企业由市环保局负责排查,各县重点水污染企业由各县政府组织排查,其它非重点涉水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排查。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要立即予以处罚,采取措施整改。对经整改后仍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要坚决予以关停。对擅自停运环保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污染事故的,将依法追究企业、部门及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取缔非法小化工、小电镀。由市经委牵头,市工商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蚌埠供电公司和各县、区政府共同参与,组织对我市非法生产、非法排污的小化工、小电镀等进行“拉网式”排查,以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多部门协作联动。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污染严重没有治理价值的、布局不合理的以及国家明令要求取缔、关闭的“十五小”、“新五小”要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加大随机回防频次,防止死灰复燃。
(七)开展建设项目及工业园区整治工作“回头看”活动,巩固、规范和提升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审批规定的划分标准,市环保局负责对省级以上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清理;市发改委牵头对市级及市级以下的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清理;市经委负责对全市的技术改造项目环评及“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清理;各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未经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清理工作。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不落实的项目,一律实行停产停建,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凡未经影响评价环境审批或经审核不予同意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转报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批准供地手续,电力部门不予供电,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对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依法进行项目环评。环保部门定期向金融部门通报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对违反环保法律规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运营并造成污染的,要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各工业园区(开发区)要尽快完成区域环评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未完成区域环评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和转报新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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