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要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二、报告程序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时报告有关县级政府,县级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县区非法集资案件,由县级政府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联席会议确定牵头主办地区,其他有关地区应在主办地区县级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案件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市非法集资案件,由市联席会议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在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承担调查取证主办工作,或在其他主办市级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案件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三、性质认定
各县级政府对政策界限清楚的非法集资案件,要果断处置,做到防微杜渐;对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市联席会议。
(一)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发生在县里的,由案发地县人民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或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发生在市区的,由案发地区政府(管委会)按要求上报,由市联席会议组织认定并依法作出认定结论。性质认定后,由当地县级政府负责查处和后续处置。
2.重大案件,跨县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县级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上报,由市联席会议组织认定并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3.特大案件,跨市且规模很大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县级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调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市联席会议审定,并按要求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4.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
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