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总挂办法。“工挂”基数、考核、结算等均以国有大企业集团的会计年报汇总表和劳资年报汇总表为依据。工资额度允许在企业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调剂使用。
3、鼓励企业接收安置各类人员,凡企业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政策性安置的军嫂、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等,可凭当年录用手续和劳动合同在“工挂”结算时按实列支。
4、企业成建制接收破产、关闭企业分流职工的,增加的人员可按同工同酬原则,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同时增加利润基数;因改制从企业中整体分离出去的独立核算企业,原企业减少的人员按上年人均工资水平核减工资基数,同时核减利润基数。
(二)工资总额定额使用
1、工资总额基数:
上年实发数大于核定数的以核定数为基数,上年实发数小于核定数的以实发数为基数;实发数小于上年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可以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2、按工资增长指导线标准确定工资增幅:
生产经营正常、有效益的企业,按工资增长基准线标准增加工资。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低于效益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按工资增长预警线标准增加工资。
当年经济效益下滑的企业,可按工资增长下线标准增加工资,企业有增资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确定用于职工增资的,工资增长幅度可在基准线和下线范围内适当提高。
3、新建企业当年有效益的,可以上年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工资基数。
4、企业应提未提或计提后未发足的工资总额,作自动放弃,不得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具体操作方法和时间
1、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钩企业,于8月底前将《××年度企业工效挂钩实施方案》报劳动部门,9月底前由劳动、财政部门核定“工挂”基数,次年1月上旬由劳动、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工挂”结算。结算时请带《××年度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工资结算表》并随带《企业“工挂”年终结算按实列支表》、劳资、财务年报和结算年度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2、工资总额定额使用企业,年度内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按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预安排职工工资总额。次年1月上报《××年度企业工效挂钩(定额使用)方案及核定表》,经主管部门初审后,2月份由劳动、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工资额度,届时请随带本年和上年劳资、财务年报及本年度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企业如有特殊情况,须带好有关说明文件和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