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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
(锡劳社综[2004]9号)


江阴、宜兴市,市区各区、局、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富民工程的实施意见》,加快实施富民工程,努力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就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挂”)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机制。

  工资性收入是城镇职工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适当增加职工工资,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企业调动职工生产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的重要手段。企业应以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为依据,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同时企业应建立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即“两低于”),使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和工资水平增长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保持合理关系。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着力点是保障工资适度增长,从原来主要防止工资侵蚀利润转到主要防止利润侵蚀工资上来。

  二、扩大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实施范围。

  本市区域范围内,凡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健全、管理规范且实行公司建制的城镇各类内资企业,均可申请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三、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一)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钩

  1、“工挂”基数的核定

  老挂钩企业职工人数按上年劳资年报的职工平均人数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按上年度结算后的应得工资和实发工资从低核定;实现利润基数以上年工挂结算利润核定。

  新挂钩企业职工人数按上年劳资年报的职工平均人数核定,工资总额和效益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实绩核定,上年实绩低于前3年平均数的按前3年平均数核定。

  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可按上年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核定工资总额基数。

  挂钩比例一般为1:0.3-0.7,最高不超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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