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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型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与设施;

  4.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自觉开展资源节约或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能源和资源耗费达到国家及我市相关标准。

第四章 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企业认定标准

  第九条 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企业,是指为都市服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加工销售的企业。

  第十条 农产品加工类都市服务型企业行业范围和认定条件:

  (一)行业范围:

  1.粮、棉、油等重要农产品精深加工,包括营养、经济、方便、保健类的食品加工;

  2.畜禽产品(主要包括猪、牛、羊、鸡、鸭、兔等产品)的深加工;

  3.优质、营养的奶制品加工;

  4.优质水产品的精深加工;

  5.有机或绿色蔬菜产品加工与深加工;

  6.干鲜果品保鲜、储藏及精深加工;

  7.茶叶加工与深加工;

  8.其他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

  (二)企业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明确健全的企业组织章程、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

  2.向市场和消费者提供绿色、无公害的产品,企业辐射能力较强,带动周边农村经济发展,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带动农民致富;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与设施;

  4.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自觉开展资源节约或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能源和资源耗费达到国家及我市相关标准。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科技型企业应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一)《科技型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主要生产材料、职工人数等);

  (四)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鉴定证明;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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