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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型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明确健全的企业组织章程、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2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年产品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与设施;

  5.技术开发经费占本企业当年产品销售收入的2%以上(初创期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初创期企业不受此款限制),其中,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7.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自觉开展资源节约或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能源和资源耗费达到国家及我市相关标准。

第三章 都市工业型和社区服务型企业认定标准

  第七条 都市工业型企业,是指能源消耗低、无污染、占地少,适宜在都市生存与发展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社区服务型企业,是指利用一定技能、场所、设备和工具,为社区居民生活提供各种劳务和服务的企业。

  第八条 都市工业型企业和社区服务型企业行业范围和认定条件:

  (一)行业范围:

  1.都市工业型企业行业范围包括:生态环保行业,服装服饰行业,电子信息产品加工行业,食品加工行业,冷冻冷藏、包装与印刷行业,室内装饰装潢产品制造业,珠宝钻石等工艺美术品、旅游品制造业,钟表制造业,仓储物流以及其他符合都市型工业特征的行业。

  2.社区服务型企业行业范围包括:餐饮业、旅馆业、零售业、租赁业,维修、美容美发、洗衣、家政服务、物业管理、便民店、再生资源回收,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和文化创意产业等。

  (二)企业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明确健全的企业组织章程、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

  2.由下岗、失业人员或失地农民创办,或者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就业达到职工人数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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