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型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7〕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鼓励型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鼓励型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结合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型小企业包括:
(一)科技型企业;
(二)下岗、失业人员或失地农民创办,或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都市工业型和社区服务型企业;
(三)农产品加工等都市服务型企业。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鼓励型小企业进行认定工作。
第四条 市有关部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应当对经认定的鼓励型小企业进行优先考虑并积极落实。
第二章 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
第五条 科技型企业,是指以创新为发展动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或转让、咨询等服务以及对传统技术改造的企业。
第六条 科技型企业行业范围和认定条件:
(一)行业范围: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医药技术;
3.新材料技术;
4.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5.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6.资源与环境技术;
7.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二)企业认定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天津市产业技术进步指导目录的范围,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技术转让、咨询等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