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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试行办法(2006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对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的试行办法
(深旅行管〔2006〕49号 2006年7月7日)


  为加强我市对国外主要旅游客源市场的宣传推广力度,扩大我市对国际旅游者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我市入境旅游快速增长,推动我市旅游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旅游局鼓励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精神,市旅游局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实行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凡在我市登记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及分社,依法以各种形式开展组织外国游客来深旅游业务的,均可向市旅游局申请此项奖励。

  二、奖励原则

  (一)此项奖励以旅行社组织外国游客直接入境来我市旅游的人数为计算依据,奖励数额与所组织的游客人数直接挂钩。

  (二)旅行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凡违规开展旅游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旅游局可取消其奖励资格。

  (三)旅行社每年度参加一次以上(包括一次)市旅游局组织的海外促销活动。

  (四)此项奖励以旅行社自主申请为前提,凡未在规定时间向市旅游局直接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资格。

  三、奖励标准

  (一)对组织直航深圳的国外旅游包机团队,以我市作为国内行程起点,安排游客游览一处我市4A级旅游景区(点)或两处以上(包括两处)其他收费景区(点),入住我市三星级以上(包括三星级)酒店一晚,按每位游客50元人民币奖励;入住两晚的,按每位游客60元人民币奖励;入住三晚以上(包括三晚)的,按每位游客70元人民币奖励。

  (二)对经由港澳地区旅行社组团,以144小时便利措施或以免签、团签、自备签证等方式组织外国游客入境来深旅游,游览一处我市4A级旅游景区(点)或两处以上(包括两处)其他收费景区(点),安排游客入住我市酒店一晚以上(包括一晚),按每位游客7元人民币奖励;未安排入住我市酒店的,按每位游客2元人民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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