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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文化部门要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四、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抓好学校及周边治安整治工作的落实
  切实将学校及周边治安整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检查督导、考核评比和责任查究等制度,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真正把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抓出成效。
  建立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是本地区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工作分工对校园安全工作负主管责任,具体负责校园安全工作的人员对校园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本部门的整治工作责任,真正把本地区整治工作部署好、组织好、开展好。同时,要层层签订整治工作责任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建立检查督导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通过采取召开座谈会,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网站等形式,认真倾听广大师生家长的意见,及时受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整改问题和隐患。
  建立工作责任查究制度。对教育、公安、建设、司法行政、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整治工作职责,导致校园周边黑恶势力形成气候、“黄赌毒”社会丑恶现象未及时铲除、非法摊点未清理取缔、学校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出租学校场地的,要给予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发生涉校恶性刑事案件,重、特大安全事故,重、特大交通和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一切评先创优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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