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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坚决制止农村基层组织发生新的村级债务意见的通知

  制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是新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5〕39 号文件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合理确定债务警戒线。制止村级发生新的债务,重在健全各项制度,重在强化监督管理。全市各级要尽快健全以下 4 项监督管理制度,用制度约束新增债务行为。
  (一)建立健全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村级债务增加的责任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谁签字、谁偿还”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不准借还款之名向农民乱收费,更不得借建设之名搞集资摊派。对新增债务额度较少、情节轻微的,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新增债务额度较大、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违纪请客送礼、贪污挪用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限期偿还;对涉嫌违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把制止新债发生作为考核乡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建立健全村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和资金预、决算制度。村级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的兴建,一定要坚持申报、审批制度,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相关部门批准,并报乡镇(街)经管部门备案。市直各涉农部门下拨资金、各区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坚持谁审批、谁负责,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坚决杜绝举债搞建设的现象。建设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予以公示,每年由农业(经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组织一次村级财务审计。资金超出预算的,由审批人负责偿还,一律不准将其作为村级债务挂账。纳入“家园建设行动计划”的村,要继续严格执行《武汉市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投资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和对项目建设的评估制度。
  (三)建立健全村级债务动态监督机制。市、区、乡镇(街)三级要建立村级债务监控机制和定期通报制度,由三级农业(经管)部门负责,跟踪分析和监控债务变动趋势,对发现新增债务的问题,及时查清原因,遏制增长势头,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健全完善村级财务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村级资金、账务“双代管”制度,积极推进区、乡镇(街)、村三级农村财务网络建设,建立群众监督、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不断完善民主理财制度,重大支出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监督审核;深化村务公开制度,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逐笔向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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