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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坚决制止农村基层组织发生新的村级债务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坚决制止农村基层组织发生新的村级债务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7〕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关于坚决制止农村基层组织发生新的村级债务的意见》(武民政〔2007〕8 号)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关于坚决制止
农村基层组织发生新的村级债务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 号)提出的“要全面清理核实乡村债务,摸清底数,锁定旧债,制止发生新债”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 号)要求,现就坚决制止农村基层组织发生新的村级债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肯定成绩,正视问题
  从 2003 年 8 月开始,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全面开展了清理农村财务、化解村级债务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坚持把化解村级债务工作作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使我市化解村级债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走在全省前列。
  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市化解村级债务工作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在推进农村经济建设工作中,不及时下拨上级的专项经费,有的区应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基层垫资建设或者拖欠项目款;有的基层组织不量力而行,擅自超计划建设,导致村级债务形成前清后乱、前化后增的势头。新增债务主要来自举办企业、农业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管理费用等方面,其中最为突出的是通村道路建设的负债。上述现象如不坚决加以制止,势必会影响全市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成为加重农民负担和引起农民负担反弹的严重隐患,直接影响我市农村经济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严肃纪律,强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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