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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填表说明

  一、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
  1.登记各部门行政机关或所属事业单位在此次清理中拟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每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单独填写一张,并编上序号。
  2.“处理意见”在相应的类型后打“√”。“取消”指不再进行审批;“合并”指将该项审批与其他审批项目合并(包括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合并,也包括与其他部门的相关项目的合并);“下放”指将审批权限下放给下级政府;“改变管理方式”指将有关事项转移至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其他”指审批类型和审批条件等有所变化。
  3.“调整理由”用文字提出处理意见及具体原因。
  二、拟保留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
  1.用于登记各部门行政机关或所属事业单位现实施的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每项单独填写一张,并编上序号。
  2.“审批项目”填写审批事项的内容及名称。
  3.“审批处室(单位)”填写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处(室)或事业单位名称。
  4.“审批时限”指审批依据所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所需要的最长时间。
  5.“审批对象”在相应的类型后打“√”。
  6.“审批方式”在相应的方式后打“√”。
  7.“审批类型”在相应的类型后打“√”。其中所列“审批”指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报批的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行为;“审核”指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规定的条件,对报批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报有终决权的机关审批; “核准”指根据规定标准,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报批的事项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标准,就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备案”指申请人按照规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未有异议,申请人即获批准。上述4种类型以外的行政审批归入“其他”。
  8.“收费情况”如有收费,要注明收费标准及所依据的文件名称、文号;无收费则填写“无”。
  9.“有无审检”进行审查或检验的要注明审检的间隔时间;没有审检的填“无”。
  10.“设定依据”在相应依据后打“√”;如由多项依据设定,则逐项打“√”。在“具体规定”下注明依据文件的名称、文号、具体条款及相关内容。
  三、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1.用于登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定于2004年7月1日后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每项审批须单独填写一张,并编上序号。
  2.“审批项目”填写审批事项的内容及名称。
  3.“审批处室(单位)”填写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处(室)或所属事业单位名称。
  4.“审批时限”是指审批依据所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所需要的最长时间;没有时间限制的,填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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