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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清理阶段。对各部门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由部门逐项分析其设立的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填写《拟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对其他部门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项目,按照有利于发挥管理效力、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对2004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项目,填写《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将上述表格一式3份及电子版,于2007年7月20日前 送省审改办。拟保留的项目和新设立的项目还要提供设定依据复印件。
  (二)论证审核阶段。由省审改办组织相关部门、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学者,对各部门提出的拟保留、取消或调整意见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三)协商处理阶段。省审改办就拟保留、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分别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
  (四)审议公布阶段。省审改办将审核意见提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省政府批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需要修改法律、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四、工作要求
  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领导具体负责。要抽调熟悉情况、了解政策的人员承担此项任务,确保这项工作按期限、高质量地完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要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统一对外公布,各部门不得自行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处理并对外公布。
  附件:1.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
  2.拟保留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
  3.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
  4.行政审批项目情况汇总表
  5.填表说明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序号:

  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意见表

  填表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批项目  │                                                 │
├────────┼─────┬─────┬────┬────┬────┬────┬────┬───┬───┬────┤
│ 原审批类型  │审批   │     │审核  │    │核准  │    │备案  │   │其他 │    │
├────────┼─────┼─────┼────┼────┼────┼────┼────┼───┼───┼────┤
│        │     │     │    │    │    │    │改变管 │   │   │    │
│  处理意见  │取消   │     │合并  │    │下放  │    │    │   │其他 │    │
│        │     │     │    │    │    │    │理方式 │   │   │    │
├──┬─────┴─────┴─────┴────┴────┴────┴────┴────┴───┴───┴────┤
│  │                                                       │
│ 调│                                                       │
│ 整│                                                       │
│ 理│                                                       │
│ 由│                                                       │
│  │                                                       │
├──┼───────────────────────────────────────────────────────┤
│  │                                                       │
│ 修│                                                       │
│ 改│                                                       │
│ 设│                                                       │
│ 定│                                                       │
│ 依│                                                       │
│ 据│                                                       │
│ 建│                                                       │
│ 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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