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45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省的发展环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部门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继续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标准
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各部门要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到不留死角。下列项目原则上做到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一)取消或调整的项目。
1.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类项目;
2.法律、法规修订或废止后应取消调整和国务院部门已取消调整的项目;
3.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项目;
4.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世贸组织规则的项目;
5.企业或社会可自主管理以及通过加强日常监管或强化事后管理等新措施可替代的项目;
6.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项目;
7.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项目;
8.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项目(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
9.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文件和省政府部门文件设定的项目;
10.许可(审批)机关为国务院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省政府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
(二)下放的项目。
1.国务院明确下放给市县政府的项目;
2.可由市县政府自主管理的项目;
3.省、市政府均可实施的项目。
(三)合并的项目。
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
(四)不列入审批事项的项目。
1.技术(等级)评定、鉴定或评选、评奖类的项目;
2.属于日常管理的环节性、程序性和手续性项目;
3.临时性、一次性和事后告知性项目;
4.无社会性的涉外、涉军或涉密项目;
5.由多个部门实施审批的项目,原则上只列入终审部门,其他进行前置性审批或参与性审批的部门不再列入;
6.与省政府已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相重复或可涵盖的项目。
二、对新增项目进行审核
对省政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定于2004年7月1日后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开展审核工作。相关部门要填写《新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提供设定依据复印件,报送省审改办。由省审改办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施行。